临沂市将开展装饰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
- 2023/12/26 10:31:53
- 22028
- 来源: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关键词: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饰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的通告
为解决装饰装修垃圾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分类处置装饰装修垃圾,建设更加清洁美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城委办字〔2023]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装饰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环境污染防治。各区(开发区)应当加强装饰装修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装饰装修垃圾全过程分类处理制度,规范装饰装修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治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备案核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或者商业项目装饰装修开工前依法编制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方案,将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等,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现场公示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方案。
三、严格落实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监督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并及时组织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或者业主自行委托经备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清运。无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社区应加强属地管理,合理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点及中转站,监督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并委托经备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清运。各区(开发区)要积极推广装饰装修垃圾智能分类箱收集方式,鼓励市民使用“临沂市装饰装修垃圾预约收运”微信小程序,提升装饰装修垃圾的智能化收运水平。
四、严格车辆运输监管。从事装饰装修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临城发〔2019〕8号)要求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运输车辆应安装并规范使用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监控信号应接入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监控数据和服务平台实时共享,确保车辆监控在线率100%。运输过程中应按照公安部门批准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饰装修垃圾。装饰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堆混运。
五、严格实施定点处置。装饰装修垃圾未经分拣分类严禁直接回填、填埋或焚烧。各区(开发区)要根据装饰装修垃圾实际产生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装饰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中转分拣场应当具备分拣、分类处置等机械和设备,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有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市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装饰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进行备案管理,并统一向社会公示。
六、严格落实处置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装饰装修垃圾运输和处置收费机制。产生装饰装修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运输单位、资源化利用和消纳等处置企业直接缴纳运输、处置费用。装饰装修垃圾处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垃圾装载运输产生的清运费和终端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经第三方评估后对外公开发布。装饰装修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运输处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运输、处置费用。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装饰装修垃圾,由各区(开发区)负责统一运输处置,并按标准缴纳运输、处置费用。
七、严格执法监督。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应建立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工作体制,不定期开展执法巡查活动,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快速查处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加大对违法处置装饰装修垃圾的查处力度。将装饰装饰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运输装饰装修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运输处置装饰装修垃圾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八、严格考核评价。各区(开发区)要将装饰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纳入街道和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源头管理、运输处置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杜绝乱收费和随意倾倒装修垃圾行为发生。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将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和执法情况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考核成绩和环卫奖补资金的拨付挂钩。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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