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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3年!《湖南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施行中

2024/7/5 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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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关键词:生态修复生态保护
导读:《湖南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3年
  2024年5月13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印发《湖南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该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全文如下:
 
湖南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号)、《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是指森林保护修复支出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由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省级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有关支出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国家按有关程序划定并公布的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是经省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划定并公布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是指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且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纳入补助的天然起源的商品林。
 
  第四条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等。
 
  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和监督任务实施,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森林保护修复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管护;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以及对天然林和非天然林中的公益林,根据不同的修复方向,对中等干扰程度以上、难以自然修复的森林,通过促进更新、补植、抚育间伐等综合措施,开展系统修复,加快正向演替,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国家对森林保护修复支出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
 
  补偿范围为非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生态保护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不得在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中提留公共管护支出等经费。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永久使用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以及临时使用的天然商品林,具有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林草湿资源“一张图”,由省林业局进行备案登记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自批准使用后的下一年度不再拨付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第九条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受益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集体统一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将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林农个人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直接发放到农户。
 
  3.流转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按流转合同约定进行发放;流转合同没有约定的,签订补充协议后按补充协议进行发放。
 
  4.存在林权纠纷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经济补偿按纠纷方共同确定的管护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发放。
 
  5.受益主体发生变化的,相关村民委员会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公示,公示完成后将相关请示及佐证材料经乡镇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相关权利人应当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林权权利人应按照管护责任协议书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履行情况领取补偿资金。
 
  对上一年度未履行管护责任协议的,在下一年度扣减或不予发放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补偿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对已取得资金的,将依法依规按渠道要求退回或收回。退回或收回的资金专项用于全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
 
  1.中央和省已安排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但拨付补偿资金前已经批准永久使用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原则上不再发放补偿资金。
 
  2.非法破坏或占用以及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在恢复植被前不予拨付补偿资金,天然商品林以后年度均不予拨付补偿资金。
 
  3.中央和省已安排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但拨付补偿资金前已调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范围的不再发放补偿资金。
 
  4.因林权纠纷,无法达成一致的管护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补偿资金。待纠纷解决或达成一致的管护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后,由所属县级林业局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在审核通过后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相关补偿资金。
 
  5.流转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存在无法签订资金发放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补偿资金。待签订资金发放协议后,由所属县级林业局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在审核通过后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相关补偿资金。
 
  6.其他原因造成补偿资金沉淀无法拨付的。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森林保护修复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内容和程序,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补偿金额按照林权权利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以及天然商品林面积,根据中央和省财政确定的标准进行测算。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三条补偿资金下达、预算执行、结转结余和监督、绩效评价按照相应的中央和省级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的9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林权权利人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面积和补助标准,将应发放到农户的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规范地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到农户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挪用、提留经费,也不得将资金用于抵拨、抵扣往来单位欠款。
 
  第十五条各地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年度总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含扣减或不予发放资金的情况)、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资源变化情况(含当年实际补助面积,非法破坏或占用、经批准临时使用、经批准长期使用的森林资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情况,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由市州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区情况后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详见附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更多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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