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发布,成效评估指标表来了!
- 2024/7/25 10: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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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024年7月,四川省发布《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规划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设施运维和成效评估等相关工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等规定。全文如下: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落地落实见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我省实际,有力有序有效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出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推进美丽四川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规划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设施运维和成效评估等相关工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等规定。
2 治理机制
2.1鼓励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
2.2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整县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建设运维资金、用地用电及相关政策等保障,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2.3地方应结合自身实际,适时制(修)订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治理职责部门、运维管理单位责任。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建立以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的建设运维模式,探索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设施持续长期发挥效益。
2.4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的评估监督,推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程设施的质量监管,推动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运行状况日常监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强化考核评估结果应用。
2.5鼓励农村居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和运维,增强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营造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3 治理规划
3.1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组织编制或修订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可纳入县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或方案统筹考虑,合理确定治理目标任务和工作时序。各市(州)可根据需求编制相应规划,统筹指导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3.2规划编制应遵循“因地制宜、尊重习俗,经济实用、利用为先,分类治理、梯次推进,建管并重、效果长远”的原则,有效衔接上位规划和相关部门专项规划,原则上5年编制一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3.3规划要准确把握与统筹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设施新建与优化改造、项目建设与运维管理、“厕所革命”与污水处理、黑水与灰水收集处理、达标排放与资源化利用等关系,补齐设施建设短板,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3.4将乡政府驻地或中心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已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去向难以解决的村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位于重点湖库周边或水质需改善水体的汇水范围或生态敏感区的村庄作为治理重点,优先推进治理工作。
3.5建立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充分征求多方意见,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3.6规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应按照规划目标要求,建立年度农村生活污水重点治理行政村清单并动态更新,分年度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4 实施方案
4.1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以县(市、区)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其中,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年度任务的县(市、区)应按照相关要求科学编制专项方案,并及时上传至“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4.2方案编制要充分结合地方区位条件、地理气候、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常住人口数量及分布、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状、排水去向、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处理规模、进出水水质、技术工艺、保温措施、设施选址等事项,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
4.3方案编制宜细化到村到户,并充分征求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代表等意见,避免项目落地困难。
4.4充分借鉴已有经验,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和治理工艺,不搞“一刀切”,在条件具备时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治理模式,资源化利用时应明确利用途径,避免造成村庄水体黑臭或水质恶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
4.5加强“厕污共治”有效衔接,积极开展试点探索。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村庄,具备条件的,与农村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确有必要建设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要统筹考虑厕所粪污治理。
5 组织实施
5.1建立地方为主、中省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入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5.2坚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建设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部门协作,探索以县域为单元,推行建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供排一体化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模式;若项目由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及以下单位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5.3项目实施过程中若设计方案与原实施方案不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对设计方案变更内容充分论证,并将论证后的方案按程序变更。
5.4项目实施时应统筹衔接村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可能同步实施,以减少重复投资和建设。
5.5坚持“一次建设、长久使用”,精心组织项目实施,严把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关,严格设施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受益一片”。
6 项目验收
6.1采用地方政府主管、第三方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加强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
6.2验收采取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和走访当地群众等方式进行。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单个项目全部建设内容,且经调试和自检合格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资料、实施过程资料和水质监测报告等。原则上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
6.3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代表等参与验收,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验收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管理。
6.4执行达标排放的项目验收应开展水质监测,监测指标需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对于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及以上的设施,每座应提交2份进、出水水质监测报告,两次监测间隔不得少于5天。对于设计处理规模5吨/日(含)~20吨/日(不含)的设施,每座应提交1份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设计处理规模5吨/日以下的设施,同一工艺类型整村建设数量在10座及以上的,每种工艺应至少选取3座设施进行出水水质监测,每座设施应提交不少于1份监测报告;同一工艺类型整村建设数量在10座以下的,每种工艺应至少选取1座设施进行出水水质监测,提交不少于1份监测报告。
6.5资料验收时应加强资料审核,现场验收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文件进行,验收中发现存在工程缺项、重大安全隐患和未达到设计要求等严重问题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由相关单位限时完成整改后再次开展验收。
6.6项目建设资料完整、水质监测结果和现场验收均满足有关要求,方可视为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相关全部资料分类存档保管。
7运维管理
7.1严格落实《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川环规〔2024〕1号)有关要求,确保设施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充分发挥效益。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以及生活污水资源化集中利用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受益农户付费制度。
7.2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
7.3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属地自行运维的,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指导建立日常运维工作机制,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7.4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已建设施排查整改专项行动。设计处理规模1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出水水质监测;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1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查和出水水质监测;设计处理规模10吨/日(含)~2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查,每年开展一次出水水质监测;设计处理规模1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抽查,推动设施正常运转。
7.5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设施分类整改。设施长期无法正常运行的,设施资产权属单位应组织开展设施效能评估,仍有利用价值的,制定优化改造方案,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或根据实际需要将相关设施设备移至其他区域利用;无改造利用价值的,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7.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更新。
8 成效评估
8.1市(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围绕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及有关成效,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2024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
8.2成效评估工作采用评分制(见附表1),评估结果分为4个等级(见附表2)。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形成评估报告,并于评估当年12月底前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8.3评估范围涵盖已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所有行政村(涉农社区),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现场评估村庄抽选数量应满足附表3要求,并开展村民满意度调查,填写村民满意度调查表(见附表4),每个被抽选村庄应调查不少于该村治理户数的10%。
8.4治理成效评估应重点关注是否实现“三基本”:即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8.5结合成效评估结果,市(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问题整改,原则上在成效评估结果出来后2年内完成整改,市(州)核实整改完成后将有关情况上报生态环境厅。
8.6各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工作落地见效。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调度,对工作推进有力、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将移交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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