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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11/28 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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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环境监测
导读:《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共十三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和对象、专家入库条件和入库途径、专家权利和义务、考核、处理情况等作出了规定,内容详实,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设置专章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020年,生态环境部提出了有关专家库建设应用的工作要求。届时,生态环境部工程评估中心,广东省,以及中山市等地已分别制定了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提升技术评估工作效能,推进评估工作的公平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库作用,2021年,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珠环〔2021〕91号)。
 
  2024年,国家、省提出了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意见并出台相关文件,为更好落实上级部门对专家管理提出的要求,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重新制定《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 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提高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
 
  (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35号)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五)《中共珠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珠机编办〔2019〕176号)
 
  六、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专家库管理办法》落实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调动行业专家参与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积极性,规范专家管理,引导和监督专家科学、诚信、公正地参与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智库作用提供了重要支撑。
 
  《专家库管理办法》共十三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和对象、专家入库条件和入库途径、专家权利和义务、考核、处理情况等作出了规定,内容详实,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1.适用范围和对象。《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参加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并在本市辖区内提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2.专家入库条件和入库途径。入库专家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具有高度责任心、丰富的行业经验,身体健康,原则上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无犯罪、严重违纪违法记录等条件。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经单位推荐方式向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特殊情形下可由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或资深专家等进行推荐。
 
  3.专家权利和义务。入库专家可享有项目知情权,独立发表意见,批评、检举、揭发不当行为,获取技术服务劳务费等权利。同时,入库专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承担认真履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遵守回避原则、加强提升自身水平、服从监管、如实公开信息等义务。
 
  4.日常考核和出库处理。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出现严重问题及时移出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移出专家库,取消5年内入选专家库资格:技术服务过程中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缺席3次及以上已承诺参加的技术服务,委托他人代替完成技术服务的,未遵守回避原则,泄露技术等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失信记分或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原标题:《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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