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试点市场化推广慢环责险期待法律护航
- 2013/11/30 14: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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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关键词:环责险
作为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谓是帮助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可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的一把“利器”。
2007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简称“环责险”)试点,业内专家分析,环责险试点6年取得一定成效,但整体规模很小。企业投保不强烈、保险公司担心逆选择等都是其中原因,根本的是立法、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我们希望环责险能在国家大法中明确强制地位,就像‘道交法’中建立交强险制度一样,在环境保护法中加入‘国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句。”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产品处处长曹海菁道出环责险推进过程中各方的迫切期望。
“相比而言,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制度支撑不足,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条款还不多,涉及范围有限。同时,虽然有些地区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甚至将投保情况与企业资质认证相结合,但对涉污企业缺乏刚性要求和硬性管理措施,致使企业推诿现象严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说。
针对环责险推行窘境,今年1月份,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环责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环责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合理设计环责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强化信息公开,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
自此,环责险的试点工作升级为“强制”性质,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部门应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据了解,上主要的强制保险包括多数国家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立法、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府兜底、第三方风险评估及纠纷处理机构建设等方面,一般都有政策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环境保险或将写入“环境法”,消息称,日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进行了两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当前意见的汇总将形成三次审议稿。考虑到修改完善之处较多,修正案很可能进行四审。环保部已就环保法的修改进行内部座谈,本次环保部准备提交的修法建议着重提出应将环责险写进新环保法。
有业内人士建议,在法律层面,亟待将环责险写入正在修订中的环保法,通过强制手段保证环责险的顺利实施;在市场层面,应尽快制定相关评估和资质评定标准,通过大力培养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方式,将环责险与风险评估管控服务结合起来,使保险由投保者眼中的被动摊派,变为其主动寻求的第三方环境服务。
而对于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表示,总体而言,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应由市场来决定,如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就是建立在保险公司和企业供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保险手段将风险转嫁。对于环境污染,原则都是污染者付费,强制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可能更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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