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亟待“破茧”公益组织力量不可小觑
- 2013/12/13 13:28:05
- 4618
-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关键词:环境诉讼
近日,因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吉林油田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支付人民币6075万元用于恢复其污染的渗坑周边等地的生态环境,承担本案诉讼和执行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目前该案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标志着中国大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环境是一种公共财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必然损害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维护良好的环境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生态问题,是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方式。而长期以来,我国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频遭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追责的问题。此番,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让我们看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希望。
环境公益诉讼既是保护环境的一把利剑,也为环境免受污染找到了另一条出路。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通过诉讼方式来扼制环境恶化是可行的方式。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通常做法。但就我国而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长时间徘徊在模糊地带,以至于除了政府,社会上缺乏制衡污染企业的力量。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奇缺。截止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53件。据悉,我国环保组织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8起,只占到了所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15%。在这少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起诉主体要么是当地检察院,要么是水域的管理机构,要么是个人(极为罕见),鲜闻由社团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的案件,这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缺憾。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受到极大限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环境治理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还缺乏先例,司法应发挥的作用还远未体现。突破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的因素,即确立适格主体范围,使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社会参与、经济调节相配合,从而实现环境状况根本好转。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可依却无法受理的局面亟待打破。
早期,环境问题没有被独立成一类特定的法律问题,而且按照传统诉讼制度也不可能有力地保护这种公益。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不但可以填补由于行政疆域的约束而造成的监管空白,而且还是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仍处于环境危机时代,在这一时期,公众的环境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公益受损的时代就更需要加快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允许人们对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不但可以促进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大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而且公众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比政府或政府部门具有更高的环境保护的愿望和热情。实践证明,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措施是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实现的,一些重大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决策,由于公众的抗议和抵制而取消,公众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中一支重要力量。这一点值得我们在立法上借鉴。
上一篇:雾霾罚单遭质疑 谁来埋单众说纷纭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