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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遇现实治理强度需提高

2014/1/16 9: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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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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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hbzhan内容导读: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早启动和体系化的一部部门法。环境法的很多制度是借鉴和国内创新的产物,不可谓不先进,不可谓不实际,理应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既解决严重的环境问题,也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事实证明,作用发挥了,但是在强大的经济发展规模、宏大的经济开发领域和快速的经济发展速度面前,环境法的总体作用在过去30多年却并不是那么理想。
  hbzhan内容导读: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早启动和体系化的一部部门法。环境法的很多制度是借鉴和国内创新的产物,不可谓不先进,不可谓不实际,理应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既解决严重的环境问题,也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事实证明,作用发挥了,但是在强大的经济发展规模、宏大的经济开发领域和快速的经济发展速度面前,环境法的总体作用在过去30多年却并不是那么理想。



环境保护
  
  三大瓶颈
  
  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基层应急能力较低、应急设备不足,三大瓶颈“卡”住了环境应急管理。
  
  “环境应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走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道路。平时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环境安全防范上,标准、规范的缺失是制约环境安全防范工作的瓶颈。”北京市环保局应急办副主任李华感慨地说,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参照,遇到事故难以实施,北京市应急办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惑。
  
  当前,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交叉、力量分散,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影响了环境应急处置效率。尤其是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波及面广,单一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难以实施全面的应急指挥。
  
  “目前存在机构设置的不统一,如某省的应急机构设在环境监察总队,市级有的设在环评部门,有的设在办公室,还有的设在环境监测部门或污染控制部门。由于应急机构不统一,下达指令时各级应急部门不在一条线上,执行起来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力度上都不利。”环境保护部应急与调查事故中心冯晓波处长介绍说。
  
  据了解,环境保护部至今还没有自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虽然国家发改委有物资储备库,但是对环境应急方面准备不足。
  
  环保法滞后
  
  《环境保护法》一直以来,存在着法律法规与权力之间的两种博弈。其一,权力介入或干预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行业法规中行业利益色彩过重,这就产生了“合法合规”的高薪,产生了“合法”保护部门利益;其二,就是法律法规与权力的直接对抗,不少时候,权力占了上风,让法律法规落败,不久前的新闻,“罪犯局长”担任原职务,让法律很尴尬,让权力很威风。权力争取法律保护,争夺法律资源,其实就是在争抢“利益球”,竭尽全力让自己的部门与行业利益大化。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不能再被权力所束缚,不能再被权力所捆绑。保护地球,是地球人的责任;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是权力的责任,是公民的权利。球场的乌龙球出于无心无意,权力的“乌龙球”则出于别有用心。保护环境也是一场竞赛,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才是公平正义的“规则”。
  
  虚化条款过多
  
  环境法是环境法律规则的总称。法律规则须是能够发挥实在作用的准则,即能够判断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评价并处理的准则。
  
  为了配合这些准则发挥作用,环境立法除了阐述国家的政策和工作方针外,基本上都设置一些不带法律后果的鼓励性和限制性条款,如鼓励干什么,支持干什么,引导干什么,限制干什么等,以营造法治氛围。
  
  这些条款,很多环境法学者也将它们纳入法律规则的范畴。但是,这些条款的数量不能过多。
  
  如果鼓励性和限制性条款过多,从表面看来,涵盖面好像更广一些,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后果的支撑,这些规定在实实在在的利益面前就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形同虚设,这样会淡化环境法姓“法”的特点。
  
  违法成本低
  
  在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利益支持规则应当与利益剥夺规则的建设并重。但是,遗憾的是,前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些地方缺乏系统的思维,无穷无尽地给企业施加各种杂乱的环境保护工作指令,包括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指令,这让企业应接不暇。企业即使努力地实现了,也心里打鼓,不知政府下一步又有什么大的动作,担心自己能不能承受得起。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业投巨资搞环保,却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境地。中部一家煤化工企业负责人诉苦说:“我们环保投入已超过1亿元,包括除尘站、脱硫设备等,导致产品在价格竞争上处于劣势。公司产品每吨卖1100元,而别人每吨只卖1000元,结果市场只认不搞环保企业的产品。”
  
  因此,守法成本太高,企业的抵触心理越来越强。成本低的环境违法行为成为一些企业不得已的选择。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绿化委员会副主任贾治邦表示,政府应当既要抓好工业战线的直接减排,又要抓好生态建设的间接减排,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查处和打击违规违法的行为,促进工业尽快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现在是守法的成本高,违法的成本低,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上根本解决好”。
  
  环境监管缺失
  
  我国当前的环境监管是以自上而下“暗访”,随后下级环保部门对违规污染企业进行“大检查”并施以“限期治理”来“亡羊补牢”的套路为主。笔者认为,这一自上而下的环境监管,是环保部被称为“世界四大尴尬部门之一”的一个重要体现。
  
  我国环境监管通常是上级暗访在前,地方大检查在后。如果不是上级部门暗访,而是当地群众揭发,那么群众会不会被压制、收买,甚至被软硬兼施,然后事情就不了了之呢?如果是这样,违规排污企业将继续着昨天的故事,当地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权益也就没有了“明天”。
  
  当前,往往是上级监察以一对十或更多,监督乏力。群众揭发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问题识别等技术性障碍。还有,愿意并敢于站出来揭发企业违规排污的群众还是极少数。至于地方环保部门和政府,它们甚至可能将污染企业当做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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