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庭多案少”窘境 环保法庭亟盼变革春天
- 2014/11/20 8: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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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关键词:环保设备 环保法庭 环境污染 环境诉讼
深陷“庭多案少”窘境 环保法庭亟盼变革春天
湖北设立5个环保审判庭湖北省人民法院近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5个试点环境保护审判庭,以更好地发挥环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湖北省编办已正式批准这一事项。
据介绍,2014年,湖北省高院在全省3级法院民事审判庭推行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此基础上,结合湖北司法体制改革总体布局、全省法院业务能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湖北高院决定在武汉中院、宜昌中院、十堰中院、汉江中院、武汉海事法院先行试点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专门审理环保诉讼案件。条件成熟后,将在湖北全省法院进行推广。
据了解,试点环保审判庭将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审判模式,除了受理本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普通一、二审案件(具体包括辖区内水域、土壤、山林保护、污染责任纠纷、损害赔偿、因污染发生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案件,以及湖北高院指定管辖的相关案件)以外,还跨区域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此外,在试点审判庭管辖范围区分上,拟以行政区划为主,结合江河流域、案件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划分。
主要任务是指导
“环保案件难的就是立案。”曾代理过云南陆良铬渣污染事件的杨名跨律师诉苦道。而这几乎是所有代理环保案件律师的共同心病。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原本打算大展拳脚的马勇,恰恰是在这一年遭遇环境公益诉讼的滑铁卢。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无一立案,法院给出的理由均是“原告主体不适格”。颇有讽刺意味的是,环保法草案中引起争议大的一个条款便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显然,高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庭的个“革命对象”便是公益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在2014年5月29日的座谈会上,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认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首先,要充分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其次,要准确把握原告主体资格范围,积极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自2007年家环保法庭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以来,到2014年5月初,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设立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但是,立案难、案件少,大部分环境资源庭形同虚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赵绘宇透露,“地方环保法庭成立了许多,但因案源少、技术差等因素导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的效果差。同时我国的环境争端的司法解决渠道又非常不畅通,这两个的矛盾导致了变革。”
所谓“技术差”,赵解释指环境保护的司法审判是专门化的技术,需要非常复杂的自然科学知识、特殊证据技术、法律上特殊因果关系推断等等技术。
而这恰恰又是现在各地环境法庭的另一大困境。赵绘宇的同事方堃副教授在各地调研时发现,“昆明、贵阳进行了试点,可是并没有对口的懂得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律的学生毕业愿意去充实这支队伍。”
不过,区别于基层的环境资源庭,高法院的环境资源庭主要功能是“为地方法院提供制度指导”。诚如,出台更详细针对环境领域的司法解释。
作为环境资源庭的制度设计者之一,王灿发指出,“是因为下面拿不准,到底要审理哪些案子、会不会得罪地方政府啊;这些缺乏规则的事情,高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庭,它就专门来制定规则,哪些案子要管。”而且,“高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庭主要不是为了审案子,而是指导,另外,一些申诉的案件也归它审。以后就可能有比较多的类似案件。”
三大原因阻挡案件进法庭
“‘庭多’是现实需要,而‘案少’才是环保法庭窘境的症结所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环境法庭的设立是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加强环境保护和管理,通过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来提高环境司法能力建设的一大举措。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案件呈日益增加的趋势,但许多未能进入诉讼程序。
王灿发认为,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信访不信法”的认识是首要原因。“很多人遇到环境污染危害或纠纷时,宁愿去信访而不进法庭,认为取证难、诉讼费高、没律师、起诉到法院审理慢,并且难以胜诉。”王灿发说。
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我国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但据国家环境保护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其中进入到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主任刘湘就表示,他曾反复建议来该中心的一名污染受害者提起诉讼,但对方坚持认为“打不赢”,非要直接找政府解决。
另一个原因在于,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环境案件诉讼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不知道该怎么审,相当多的环境诉讼案件被法院不予受理拒之庭外。
2014年4月11日的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后,兰州就出现多起市民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的情况,但均受到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4月14日,5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立案。甚至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8起环境诉讼,也无法立案。
“在立法层面上,我们还缺少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法》。对于怎样判决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环境修复和环境损害还缺乏鉴定评估的规则和机构,这也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规可循,审理时觉得困难。”王灿发说。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法院司法审判的干预,也成为涉环境案件难以“入庭”的阻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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