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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规范为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食品制造工厂。 2.2本规范提供作为订定各类专业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之依据。
3 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
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
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
捆包材料等。
3.3产品:包括半成品、zui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
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zui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4易*即食性成品: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间短,且不须再经
任何方式之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成品,如即食餐食、液态乳品、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3.4厂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作业之全部或部分建
筑或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所: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场所。
3.4.1.1原料处理场:指从事原料之整理、准备、解冻、选别、清洗、修
整、分切、剥皮、去壳、去内脏、杀菁或撒盐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2加工调理场:指从事切割、磨碎、混合、调配、整形、成型、烹
调及成分萃取、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如提油、淀粉分离、豆沙制造、乳化、凝固或发酵、杀菌、冷冻或干燥等)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3包装室: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3.1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政府认证 安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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