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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为了落实*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于2015年7月,刚刚颁布了财税[2015]78号文件,引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范和优化了增值税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目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检测项目:1. 产品和原材料的质量抽检
2. 原材料比例证明(原材料的掺量比)
减免劳务增值税检测范围:
1、利用油母页岩再利用生产的页岩油
2、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再利用产生电力
3、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再利用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4、利用废渣再利用生产的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水泥、水泥熟料
5、利用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粉煤灰再利用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6、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再利用产生的电力、热力
7、利用氧化铝赤泥、电石渣再利用生产的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
8、利用废旧石墨再利用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
9、利用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再利用产生的电力、热力
10、利用退役发射药再利用生产的涂料用硝化棉粉
11、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再利用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12、利用蔗渣再利用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
13、利用废矿物油再利用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4、利用环己烷氧化废液再利用生产的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
15、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再利用生产的再生水
16、利用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再利用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沼气、饲料、植物蛋白
17、利用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再利用生产的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
18、利用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再生生产的柴油、石脑油
19、利用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再利用生产的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
20、利用工业废气再利用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
2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再利用产生的电力、热力
22、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再生生产的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
23、利用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再利用生产的银
24、利用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
25、利用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
26、利用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生产的炼钢炉料
27、利用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再利用生产的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
28、利用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再利用生产的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料、化纤用再生聚酯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29、利用废纸、农作物秸秆再生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
30、利用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再生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
31、利用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再生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32、利用人发再生生产的档发
33、利用废玻璃再利用生产的玻璃熟料
34、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产生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
35、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再利用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36、利用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再利用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zui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次加工原木》(LY/T1369—2011)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