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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的使用应该进行妥善的管理

时间:2020-12-12      阅读:928

  1、不应将标准物质编号、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作为实验室标准物质的管理编号。这是因为对实验室来说,标准物质编号、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均不具单一性,如同一编号的标准物质有不同的生产批号;同样同一批号的标准物质又有不同的标准物质。
 
  2、不同时间购人同一编号、批号的标准物质时,由于其保存条件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应将其视为不同的标准物质,并使用不同的管理编号。
 
  3、为防止管理编号过于复杂,同时购入同一编号、批号的多份标准物质时,由于其处于相同的保存条件,因此可将其视为同一件标准物质,并使用同一管理编号。
 
  4、标准物质或标准溶液的管理编号必须同时标记于相应的证书或配制记录上,以确保其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并方便日后需要时进行溯源。
 
  5、粘贴标识时不应覆盖标准物质标签黏贴或试剂标签的有效部位,以方便检测人员查阅并验证相关的信息。
 
  6、对某一标准物质或标准溶液的量值是否准确产生怀疑时,建议直接将其从合格状态转换为停用状态,而不必再进行相应的确认试验。这是因为在实验室存放的标准物质数量一般均有限,做确认试验的成本往往会接近或超过重新购买或配制1份标准物质或标准溶液的成本,且实验室自身确认的结果其可靠性也不强。
 
  7、标准物质、标准溶液标识应与标准物质、标准溶液标签相区别。前者需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有关内容(标识转换),而后者则可固定不变。
 
  8、检测原始记录中标准物质的溯源信息必须注明标准物质或标准溶液的管理编号,以方便日后需要时进行溯源。
 
  9、标准物质过期停用后,使用该标准物质所配制的标准贮存溶液或应用溶液也必须同时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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