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印发

2021/10/11 9:27:45
20882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
关键词:土壤监测仪土壤修复设备
导读:为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巩固“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做好“十四五”开局之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将《山西省土壤污染2021年行动计划》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巩固“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做好“十四五”开局之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将《山西省土壤污染2021年行动计划》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2日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我省“十四五”开局之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满足国家考核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总结。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结验收工作。修改完善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上报生态环境部。各市完成市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集成,成果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
 
  2.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完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112个基础点位及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19 个风险监控点位监测任务,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和数据上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
 
  3.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配合,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等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动态调整信息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6.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因淘汰焦化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关停的焦化企业遗留地块的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鼓励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未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完善准入管理机制,各市要制定将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纳入用地准入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准入管理要求。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等,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针对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推动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逐步纳入“一张图”汇总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名录向社会公开。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各级评审部门定期将辖区内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将开展的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上传到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11.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实施动态更新。严格执行自行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1 年底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开展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年内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持续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继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补充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研究制定持续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指导文件,深入推进有色、电镀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坚持“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推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用汞量实现减半目标后持续稳中有降。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各市须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确保申报项目的入库率,各市每年纳入中央储备库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不少于2个。及时做好中央生态环境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录入、审核等工作,按季度对入库项目跟踪调度,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严格执法监管
 
  14.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及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再开发利用行为。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治理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重点交流执法工作动态,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举报线索、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推送公安机关。(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确定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市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力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各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用好用足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切实发挥好资金效益。
 
  (三)推进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要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监管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采取网络媒体、新闻报纸、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举办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能力培训班,加强技术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

热门评论

上一篇:省工信厅印发《云南省工业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

下一篇:《安徽省“十四五”危险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印发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