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2022/11/9 7:30:34
- 27234
-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
2022年11月8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要求有关意见于11月18日前书面反馈。
该征求意见稿中共提出六大事项,主要内容为:
1.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要领域
要求各地提高认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码头、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 VOCs 治理,实现资源节约、经济效益提升、安全风险降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2.按标准要求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
要求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 8000 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 150 总吨以上油船,要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需要升级改造的,应于 2023 年 3 月底前制定完成升级改造方案。
3.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相关码头等企业应抓好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依法落实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相关要求,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
4.积极支持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回收油品作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替代原料,对于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在利用环节回收油品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降低企业成本。
5.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
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强化指导帮扶和监督管理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梳理形成油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配套储罐的油气治理情况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油气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于 2023 年 12 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
(详见附件)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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