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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浅析碳核算发展现状及相关建议

2023/1/18 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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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胡晓玲 崔莹
关键词:碳核算碳交易
导读:我国地方试点碳市场运行多年,各试点省市在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已积累了一定的碳核算经验,可通过梳理和总结相关问题和经验修订形成国家层面统一的重点行业碳核算方法学,并加快相关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
  2022年8月,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碳排放核算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府制定政策、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履约的重要依据。本文在简要说明碳核算的基本内涵和国内外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国碳核算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碳核算基本内涵
 
  核算是测量工业活动向地球生物圈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及其当量气体的措施,开展碳核算至少需要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划定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二是确定工业活动主体。碳核算的核心内容包括核算方法、核算步骤、核算原则、数据收集等。
 
  在核算方法上,主要包括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如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其中排放因子法是我国企业碳核算应用最广泛的方法,是以投入的能源使用量和排放因子的乘积计算碳排放量,优点是简单明确、易于理解,缺点是碳排放因子受到技术水平、工艺过程等影响而不确定性较大,适用于社会经济排放源变化较为稳定、自然排放源不是很复杂的情况。物料衡算法的基本原理是物质守恒定律,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输出量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优点是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及实施有效性,缺点是工作量大,需要搜集详细的工业生产过程数据和全面了解生产工艺等情况,适用于数据基础较好的行业。实测法是基于排放源实测基础数据得到碳排放量,包括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优点是中间环节少,结果准确,缺点是消耗人力和物力较大,成本较高,且要求检测样品具有代表性,适用于小区域、简单生产排放链的碳排放源,或小区域、有能力获取一手监测数据的自然排放源。
 
  在核算原则上,包括一致性、透明性和准确性等原则(GHG Protocol),一致性是指不同行业同一排放源算法一致和不同行业不同排放算法对等,透明性是指所有数据和信息可溯源,准确性是指碳排放计算规则的完善、原始数据的真实唯一和计算过程准确。
 
  在核算步骤上,基本包括核算边界确定、明确核算方法及原则、数据收集和计算碳排放量等,以企业碳核算为例,如图1所示。
 
图 1 企业碳核算流程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二、国内外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一)国际上较早构建碳核算标准体系
 
  依据核算对象范围不同,国际碳核算标准可分为国家或区域层面、企业或组织活动层面和产品层面。国家或区域层面国际上较为通用的碳核算标准包括《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以及宜可城(ICLEI)发布的《城市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此外,世界资源研究所(WRI)、C40城市气候领导联盟和ICLEI共同开发的《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国际标准》(版本1.1),帮助城市制定完整的温室气体核算清单,确保城市间维持一致且透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测量与报告,并使城市的核算清单能在地方和国家层面进行汇总。
 
  企业或组织活动层面较为通用的碳核算标准包括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发布的GHG Protocol中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和《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3)核算与报告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14064:2006《温室气体—第一部分:在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的量化和报告指南性规范》。为简化企业碳核算过程,GHG Protocol人为地将排放范围分为范围1、范围2和范围3。范围1是核算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排放量,包括固定燃烧、移动燃烧、无组织排放和过程排放;范围2是核算企业外购电力、蒸汽、供热或制冷的生产而产生的间接排放量;范围3是指包含企业价值链中产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量,包括外购原料与燃料的开采和生产、相关的运输活动、职员差旅和上下班通勤、处理外购原料和燃料生产时产生的废弃物等,由于范围3计算难度较大,往往不强制要求核算。
 
  产品层面较为通用的碳核算标准包括英国标准协会(BSI)发布的《PAS 2050:2011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WRI和WBCSD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产品寿命周期核算和报告标准》(GHG Protocol)、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14067产品碳足迹量化与交流的要求与指导技术规范》。PAS 2050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标准,主要用于核算与评估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早于发布2008年,并于2011年进行更新,而ISO14067最早发布于2013年,并于2018年进行更新,ISO14067未发布前,PAS 2050是应用最广泛的标准。ISO14067主要解决产品碳足迹具体计算方法,其内容架构亦以PAS 2050为主要参考依据。邱岳进等(2016)对PAS 2050 与ISO 14067(2013)进行对比分析,认为两个标准目标范围、抵消(碳中和)、产品类别规则和数据及其质量控制等4个方面比较一致,但在总体原则、排放源、系统边界、分析的有效期、分配方式和沟通验证方式等6个方面存在差异。李楠(2020)等对比分析PAS2050、GHG Protocol和ISO14067在截断规则、固定资产、场所运行、雇员交通、碳存储、消费者交通、能量回收和延迟排放加权系数等8个方面的差异,并以林产品为例定量分析了3个标准差异对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的影响程度。
 
  此外,针对金融业碳核算,碳核算金融联盟(PACF)2020年发布的《金融业碳核算指南》,主要包括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的重要性及目标、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的基本原理和步骤、投融资碳排放的核算方法、金融业碳核算报告的建议和要求等4个方面内容。该指南于2022年进行修订并发布,在2020年发布的6类适用资产类别(上市公司股权与公司债券、 商业贷款及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商业地产、住房贷款和车辆贷款)的基础上新增主权债务这一类别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排放清除指南,并为与资本市场交易和保险或再保险承保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提供方法指导。截至2022年,已有352家金融机构加入PACF,总资产超过86万亿美元。
 
  (二)“双碳”目标提出后我国更加重视碳核算体系建设
 
  2010年,发改委正式启动省级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工作,以IPCC清单指南为基础,研究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用于省级和地方层面温室气体清单的计算,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及废弃物处理5个部门。
 
  2013年地方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启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东、重庆、湖北相继开展碳核算。与此同时,2013至2015年间,发改委参考《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先后发布三批共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详见表1。各省市也纷纷开展碳核算工作,研究和制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详见表2。
 
表1  2013-2015年发改委颁发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
 
  “双碳”目标提出后,我国更加重视碳核算体系建设。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帮助金融机构核算自身及其投融资业务相关的碳排放量及碳减排量。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对2020年12月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并于2022年12月正式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解决我国此前的碳核算技术参数链条过长等问题,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2022年8月,发改委、统计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
 
表2 部分省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政策和标准
 
  数据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建设产品碳排放数据库
 
  随着2022年底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落地,我国出口高碳产品的成本将上升,产品国际竞争力将受到影响。因此,为了减少CBAM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和相关数据库,优先聚焦电力、钢铁、电解铝等重点行业和产品,再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和服务类产品,并组织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碳排放核算,避免因为数据老旧不符合现有情况等问题导致产品碳排放量计算偏高的问题。此外,2022年初,我国已发布中国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库,该数据库是我国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的重要突破,但仍存在数据来源老旧、覆盖产品范围不够广等问题,因此下一步我国仍需完善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
 
  (二)加快全国碳市场纳入更多行业,开发更多行业碳核算方法
 
  以碳市场为切入点,开展行业企业碳核算是较为规范和严格的方式,这意味着企业可按照相关行业碳核算方法开展连续地、规范地碳盘查,摸清其生产服务过程中的主要排放源以便进行针对性减排。目前我国全国碳市场仅包括发电行业,按照标准规范开展碳核算的发电企业2000余家,整体而言规范开展碳核算的行业企业数量较少。但我国地方试点碳市场运行多年,各试点省市在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已积累了一定的碳核算经验,可通过梳理和总结相关问题(如电解铝范围2核算中外购电力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等对参数选择的问题)和经验修订形成国家层面统一的重点行业碳核算方法学,并加快相关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推动更多行业企业开展碳核算和披露工作,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三)加快碳核算人才培养,提高碳核算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碳核算涉及行业和工艺流程众多,同一产品亦可能涉及到多种生产工艺,碳核算等碳排放管理人员市场需求较大且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在碳排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相对落后,高校设立双碳相关专业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才开始开设相关课程和进行教材编写,碳排放管理职业建设同样面临培训教材缺乏、职业资质认证和管理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与高校、研究院所等合作,加快我国碳核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碳核算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批优秀的碳市场专业人才。此外,在碳市场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CBAM实施后欧盟现行的碳排放相关方法学、标准等将在国际上获得一定话语权,故需要关注国内碳核算与国际碳核算在方法学等方面的差异,以应对国际碳市场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不同给我国带来的影响。
 
  作者
 
  胡晓玲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崔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
 
  原标题:IIGF观点 | 浅析碳核算发展现状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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