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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2023/2/24 13: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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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业绿色发展
导读:近日,惠州市印发了《惠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要求:到2023年底,全市持证在采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信息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基本建成,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建筑石料资源保障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8日
 
惠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
 
(2021—2025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发展绿色矿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提高绿色开发利用水平与能力,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惠州矿产资源禀赋优势,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实现矿产资源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开发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和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3年底,全市持证在采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信息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基本建成,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建筑石料资源保障任务。到2025年底,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开发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矿政管理体系优化完善,信息化服务水平持续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形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矿地和谐发展、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治理和保护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建筑石料资源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和优势矿产资源勘查。
 
  1. 开展基础地质矿产调查。落实上级规划在我市部署的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充分发挥驻惠地勘单位优势,大力推进实施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摸清资源家底,为制定矿产资源战略规划、完善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
 
  2. 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充分发掘我市“两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潜力,持续增强砂石资源保障。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家底、赋存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有序推进非限制勘查区域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相关县(区)充分利用水路、铁路等运输方式的成本优势,建设一批特大型储量规模的建筑石料生产基地,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实施和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源保障。(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
 
  (二)提高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产业优化升级和绿色发展。
 
  3.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细化实地检查、调研督导、培训学习、制度建设、宣传报道等工作。构建市、县(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动机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矿山安全、水土保持等政府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职能,对照本部门审批(备案、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技术方案,强化批后监管,确保2023年底全市持证在采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5年底绿色矿山建设成果持续巩固、建设标准持续提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 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时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评估出让和开发利用范围。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三率”(矿山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为抓手,积极引导矿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使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工艺,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和废石废渣,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利用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5.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修复一批、新建一批”的方式,加快小型矿山整治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鼓励大中型绿色示范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牵头整合资源,鼓励地勘单位、科研院所等以技术入股方式参与资源开发整合。到2025年底,大中型矿山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
 
  6. 促进地热、矿泉水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矿泉水储量大、水质好,惠东县、龙门县地热资源丰富,惠城区地热温度高等资源禀赋优势,做好统筹管理、精准招商、科技研发、技术创新等相关工作,将地热梯级综合利用、矿泉水与惠州特色旅游文化相结合,充分挖掘经济社会效益。加强对地热、矿泉水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一证多用”“无证开采”等非法行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资委、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
 
  (三)推动矿业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矿产资源综合管理水平。
 
  7. 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引领,科学有序出让矿业权。科学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以绿色矿业发展为主线,对矿业产业长远发展进行规划部署,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发展改革相衔接。合理规划矿区产能布局,防止供求失衡,促进砂石行业协调发展。结合区域矿业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科学有序出让矿业权,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8. 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审批审查,全面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加强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按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的年度开采计划,每年1月底前各县(区)形成本地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建立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方案市级备案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区)的采矿权出让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建筑石料矿山出让底价或起始价是否科学合理、矿区范围内资源是否整体出让等内容,出让方案未经备案的采矿权不得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在全面推行建筑石料“净矿”出让的同时,探索总结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资产包”处置方式的经验,推广运用到各类矿业权出让、资源整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工作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9. 保障绿色矿业配套设施用地用林。鼓励依法依规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供应采矿配套设施用地,妥善解决生产设施、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的生活设施、矿产品加工堆放场地、矿山运输道路及输送廊道建设等用地用林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0. 提升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惠州市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子系统建设,实现“天上看、地上查、视频探、网上管”的全方位监管体系。接入各矿山既有视频监控系统,以矿界为基准,以开采区为主要对象,通过视频方式实时监管矿山开采活动,及时发现越界开采、扬尘污染等问题。采用无人机测量技术,构建全市矿山实景三维模型,精准测量、准确掌握矿区现状,多期对比发现问题。对于疑似违法违规线索,限期完成核查、处理与整改,形成闭环监管处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1. 加强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统筹有关专项资金,在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及其他市级科技项目中布局绿色矿业领域研究内容,依托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攻关,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2. 加强技术支撑。以地勘队伍改革为契机,支持驻惠地勘队伍转型发展,为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矿产资源管理、地质勘查管理和矿山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撑。引进一批有地质、采矿、选矿等专业背景的地矿管理人才,提升矿政管理队伍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水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13. 加大矿业领域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监管,切实监督各类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构建多方参与、合作共赢新格局。对有责任主体的矿山,包括新建、在采矿山,完善生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制度,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修复模式和阶段性验收制度,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对停产矿山加强指导、督促,责成相关义务人及时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开展全市历史遗留矿山摸底核查,查明全市历史遗留矿山底数,纳入规划、逐年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税务局)
 
  14. 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矿业领域乱采滥挖、不履行矿区恢复治理义务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有效、过期未注销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排查,“一矿一档案”建立问题清单、“一矿一对策”制定整改清单、“一矿一时点”限期整改到位,通过视频监控、三维建模、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存在超层越界、超量开采等问题矿山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对偷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根源上消除乱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税务局)
 
  15. 探索废弃矿山连片整治。在仲恺高新区潼湖镇规划建设连片生态修复综合试验区,把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文化旅游等相结合,实现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打造废弃矿区治理的新模式。(牵头单位: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税务局)
 
  16. 加强矿山扬尘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对矿山开采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及时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保障矿山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惠州市绿色矿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全市绿色矿业发展。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金融支持、政策扶持等工作。各县(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工作流程,保障本级工作经费,统筹推进辖区内绿色矿业发展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切实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加强监督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厉打击矿业领域黑恶势力,维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三)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市级财政绿色矿业发展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协调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研究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绿色矿业发展的重要性,展示建设成效。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典型和经验宣传推广,加强经验学习与交流,营造绿色矿业发展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主动参与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积极性。
 
  附件:惠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2021~2025年)主要工作任务分工安排
 
  原标题: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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