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补齐环境执法短板环保警察强势“出更”

2014/10/15 11:33:42
64326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环保警察 短板 环境执法 环境污染
导读:日前,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正式挂牌成立。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日前,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广东省首支在经侦部门组建的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专门队伍。今后,环保案件查处将不再受到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的限制。当天同时挂牌的还有顺德区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

  
  补齐环境执法短板 环保警察强势“出更”
  
  “环保警察”试验田
  
  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近年来对破坏环境罪等环境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一些无良企业将非法排污行为转入“地下”。
  
  从此前公安机关侦破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看,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而案发时间段大都在夜间或节假日。加之城市第三产业等服务行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呈多发性、流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都迫切需要环保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专门的环境监察巡逻队伍,应对新时期非法排污的新特征、新态势。
  
  目前,建立环境监察巡逻队伍基础条件成熟。各级环保部门均在内部设立了环境监察机构。基层环保部门希望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得到强化和细化的愿望迫切。环境保护部要求,“强化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因此,建立环境监察巡逻队可以强化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整合内部监管资源,建立环境监察巡逻队,构建常态化监管网络。
  
  建立环境监察巡逻队重在授予现场处置权。在队伍建制上,市级以下有条件的地方既可以按专业监管对象设立,比如工业园区环境监察巡逻队、城市服务业环境监察巡逻队等,又可以按综合职能进行多序列设立。比如环境监察巡逻一队、二队、三队等。
  
  专家介绍,现场处置权关键在于破解执法资格、监察监测设备以及执法权问题。具体地说,巡逻队所有队员都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严禁临时工参与或协助执法;巡逻必须实行全天候覆盖,建立巡逻轮值制,填补监管“真空期”,要确保人员、设备、车辆配置的合理性与集约化;融合系统内优势资源,安排监测人员随队巡逻并即时采样分析,对能够现场监测的污染因子,在短的时间内出具监测结果,供监察人员做出现场处罚;建立执法司法“直通车”联动机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严重非法排污行为以及被监管对象拒不配合检查的,立即通报公安机关,所在辖区警务人员在时间赶到现场,依法处置。
  
  在发达国家,环境监察巡逻任务一般由生态警察或环保警察承担。比如俄罗斯生态警察执法巡逻时佩带武器,配备精密仪器,具有较强的现场处置能力和执法性。我国可在现有体制下,通过环境监察巡逻队伍的建设与实践,作为“试验田”,为真正建立一支环保警察队伍不断总结经验,使查处和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与全覆盖,震慑非法排污者,从源头上护卫环境安全。
  
  “环保警察”有必要吗?
  
  日前,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广东省首支在经侦部门组建的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专门队伍。今后,环保案件查处将不再受到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的限制。当天同时挂牌的还有顺德区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
  
  “环保警察”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3年9月18日,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成立。从专业的属性讲,设立专门的警察来进行环保执法,对于打击环保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也可以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强制性不够的问题。
  
  然而,有没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环保警察,其实有待商榷。
  
  业内人士指出,环境犯罪侦查本属于公安部门的基本职能,难道因为环境问题突出就要成立专门的机构,那么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同样问题不少,岂不也要成立专门的警察机构?
  
  其次,环境问题的积重难返,根本上还是政绩观出现问题下的必然。环保部门不作为的状况,环保警察同样难以避及。
  
  另外,重复设置的机构并不利于效率的提升。专业性并不代表必须要增加机构,也不是警察无限膨胀的理由,否则就会成为“警察依赖症”,把一切社会治理都纳入“警察范畴”。行政执法和社会治理全面警察化,其实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环境状况的恶化,其背后的责任与价值恶化才是根本。
  
  然而,不可置否的是,环保警察队伍的成立,无疑体现出了当地政府部门坚决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决心。长久以来,环境污染执法都只被作为行政执法来理解,环保部门虽有执法权,但执法手段单一,威慑力不够,一般的惩戒手段也有限。故而很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都不把环保部门看在眼里,更有不少环境违法人员,一旦出事,就一走了之,并不把环保法规放在眼内,认为环保执法只是罚罚钱而已。
  
  更有甚者,有的违法人员在企业被追责之后,不仅不加收敛,反而换个地方,再来一次。事实上,刑法重新修订之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明确为污染环境罪。按照司法解释,这一罪行,只要排放污染物是国家或省级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就可罪名成立。也就是说,只要你的企业排放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就可被纳入刑事罪的侦缉范围,而偷排偷放的,当然也不在话下。不难理解,成立环保警察的法律依据之一,很大程度就是环保违法治罪的门槛被大大降低,从而丰富了警务工作的范围。诚然,这一来警方的工作压力也会大大增加。
  
  专业的警察队伍对付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当然是公共事务专门化的标志,同时,也使环保执法如虎添翼,对付环保违法的格局也将发生根本的改变,对破坏环境犯罪的取证工作也有了更多的手段,对涉罪人员的追究也更加有效,整个环保执法环境的也更加立体。
  
  更值得欣喜的是,佛山市还把环境污染犯罪也纳入社区警务的排查内容,这意味着,这支新成立的专门队伍,执法的目光,不仅盯着大企业的环保行为,同时,对那些隐秘在居民区当中的各种违法小作坊也同样给予重视。只要排放污染物达到法律限定的标准范畴,就可追究罪责。估计有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在面对专业环保警察的背景下,要重新检讨企业的环保行为,否则,一旦逾矩,左邻右舍就可以直接拨打110了。
  
  简言之,环保警察带来的执法环境是值得期待的。这种期待为广州省城的市民,也会有些翘首遥盼吧?不知什么时候,广州的街坊也可以和自己社区的民警,谈谈环保问题呢?

热门评论

上一篇:爆破治污“堰塞湖” 环保前沿阵地亟需更给力

下一篇:破解违法成本低 高法助力环境公益诉讼描绘新蓝图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