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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业主招标配置资源民资进军水电获政策支持

2015/1/28 1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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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筱阳
关键词:污水处理设备中水回用设备
导读:能源局下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根据《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家继续实行积极发展水电的方针,2020年常规水电开发目标是3.5亿千瓦左右。在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15%的战略下,水电前景看好。

  
  通过业主招标配置资源 民资进军水电获政策支持
  
  社会资本进入水电领域再获政策支持。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规范和完善水电投资环境。
  
  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以业主招标为主要形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指导意见强调,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针对今后拟建水电项目经济性普遍差、市场竞争力下降、投资风险增大等情况,研究政府投资的支持政策。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认为,国家在政策导向上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强调市场配置水电资源,有利于水电健康发展。但当前国内电力需求增速下降,发电装机产能过剩,已经建成水电站存在“弃水”状况,民资大规模进入水电投资难度较大。
  
  水利部将抓紧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近日,来自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的消息称,2014年水利公共财政投入再创新高,水利建设总投资达到4481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627亿元,比2013年增长15.6%。
  
  水利部部长陈雷表示,2015年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抓紧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抓紧拟建工程前期工作,力争再开工27项工程;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剩余任务;继续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全面完成东北节水增粮行动总体目标任务,着力解决农田灌溉“后一公里”问题;突出抓好深化水利改革工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等。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利。水利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研究提出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及试点工作方案。
  
  此外,资深业内人士王栋在日前召开的节水灌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论坛上介绍,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探索解决节水灌溉设施产权不明晰等问题,2014年11月水利部启动了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恨虎坝的中型灌区创新机制试点,这是个规范性引入社会资本解决农田水利“后一公里”问题的试点项目。工程总投资2700多万元,其中骨干工程由政府财政投入2100万元,田间工程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终由大禹节水与当地用水合作社联合中标,投入资金646万元。
  
  进一步向民资放开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大,全国水利建设投资规模快速增加,在2012年已突破4000亿元。
  
  不过,从近些年水利建设投资经验看,主要还是以中央财政投入和地方财政投入为主,民间资本参与比例较小。一位业内专家指出,在水利建设投资中,社会资金投入占比一直很低,估计近两年社会资金年投入不超过百亿元。
  
  水利部教授级高工汪安南认为,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民间投资主体,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投入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重大水利工程终端配套设施建设,解决好“后一公里”问题,需要发挥市场的力量,吸引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建设。
  
  国务院也要求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实际上,2012年6月,水利部就印发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对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的参与范围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相关鼓励政策和扶持措施。
  
  但是,一位水利部知情专家指出,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很多困难,如工程建设中抵押贷款、贴息等需求及如何体现长远的投资效益等问题。
  
  为解决民间资本参与的问题,汪安南透露,水利部正在研究制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的政策。
  
  汪安南进一步介绍,这项政策要起到吸引社会资本的作用,考虑到水利工程的公益性特点,在政策中应明确政府投资补助、财政贴息、金融支持、价格机制、税费优惠、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促进民间资本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上参与水利建设和管理。
  
  他说,同时在工程管理方面,可以逐步推行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行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
  
  通过业主招标配置水电资源
  
  而据此前2003年的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我国水能资源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1.75万亿千瓦时,装机容量4.02亿千瓦。截至2014年底,我国水电总约3亿千瓦,以五大电力集团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是大投资主体。
  
  指导意见希望为每一个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投资机会。通过采取业主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金实力、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作为项目业主;严禁随意抬高准入门槛以及制定针对特定投资者的歧视性或指向性条件。
  
  中小河流上新建的水电站和中小型水电站,未依法依规明确开发主体的,一律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对于重要河流,除国家已明确开发主体或前期工作主体,以及特殊的战略性重大工程外,原则上均应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未明确开发主体的抽水蓄能电站,可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
  
  指导意见提出,招标水电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工程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业主招标完成、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禁止招标暗箱操作和违法违规倒卖资源。
  
  张博庭认为,从长远看指导意见为水电发展创造较好的条件。但现阶段,由于市场需求不足、外送困难等,一些前期规划的水电项目核准开工的进程并不理想。
  
  考虑到水电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具有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技术和管理要求高、投资回收周期长等特点,特别是大型水电项目,面临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移民稳定、建设运营等诸多风险。
  
  指导意见提出,合理界定政府责任和企业行为,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行、经营风险由企业(项目法人)承担;法律、政策调整,移民搬迁安置(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除外),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建设条件重大变化等风险由政府(招标人)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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