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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利益博弈纳入法治轨道防控噪声还须律法严明

2015/3/20 1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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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筱阳
关键词:吸音材料吸音板
导读:众多专家指出,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通盘考虑。
  【中国环保在线 噪声控制】众多专家指出,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通盘考虑,从制度完善、法律执行、利益调整和机制创新等方面统筹推进。既要有着眼当前的缓解对策,更要有着眼长远的根本举措。

  
  将利益博弈纳入法治轨道 防控噪声还须律法严明
  
  迅速城市化的中国正在迎接噪音污染的爆发,而法规的滞后,城市规划的无序和住宅建设的低质量又让该问题加倍严重。
  
  近日,世卫组织和欧盟合作研究中心公开了一份关于噪音对健康影响的全面报告《噪音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这是近年来对噪音污染研究为全面的一份报告。尽管其对象是欧洲尤其是西欧发达国家,但它却是次指出噪音污染不仅只让人烦躁,睡眠差,更会引发或触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疾病,进而减少人的寿命。噪音危害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的人类公共健康的第二个杀手。
  
  噪声蔓延
  
  “像睡在马路上。”王霞,北京北五环西北旺附近一小区的住户,因无法忍受房间内的噪音,已在卫生间里断断续续睡了几个月,2007年刚入住的王霞指着卧室窗外的永丰路说:“我都想用地雷把路炸掉,让车辆不能通行。”每逢晚10点后,永丰路上的大卡车、工程车,呼啸而过。噪音问题成了这个家庭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经常吵架,我们也不敢要孩子,这声音孩子能受得了嘛。”王的丈夫李志明说道。
  
  同样是在北京,朝阳新城社区上空,在2006年突然出现了频繁来往首都机场的客机,从此处在航道下的2000多户居民陷入了不堪其扰的轰鸣。在上海,一个在虹桥机场旁边饱受噪音之苦的居民感叹说,“难道只能把窗子都堵上?”
  
  迅速城市化的中国正在迎接噪音污染的爆发,而法规的滞后,城市规划的无序和住宅建设的低质量又让该问题加倍严重。仅就交通噪声来说,据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王江华老师估计,目前仅北京城区就有超过约100万的市民受其影响。
  
  在清华大学建筑声学网留言板上,大多数公众投诉的是交通噪声以及楼板、电梯、地下室水泵等建筑物本身设计不合理造成的噪声问题。北京市环保局噪声管理处处长郑景春介绍说,噪声主要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就交通噪声来说,首先是城市规划对噪声考虑不足,“一些大城市,离环路十米就敢建一个小区,这样的住宅噪声怎么能达标?”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王江华说道。
  
  尽快启动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不难发现,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也日益突出。
  
  作为业内专家,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副主任温香彩对此深感忧虑,建议理顺环境噪声的管理体制,尽快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根据《2014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3年,我国环境噪声投诉占环境投诉总数的比例为39.2%。在环境噪声投诉中,各类噪声污染投诉构成比例为:建筑施工噪声36.4%,社会生活噪声31.9%,工业企业噪声20.3%,交通噪声11.3%。
  
  温香彩指出,虽然1996年我国就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在实际执行中并不尽如人意。
  
  据她介绍,一方面,该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噪音污染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在规定的管理部门职能划分上,并不够全面且过于笼统,多头管理、错位和缺位的现象较为普遍。诚如该法虽然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根据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质检以及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也对环境噪声污染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
  
  面对这种情况,她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清理、整合各职能部门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理顺环境噪声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补充增加地方可以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条款,为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城市噪声污染重在防控
  
  同时,众多专家指出,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通盘考虑,从制度完善、法律执行、利益调整和机制创新等方面统筹推进。既要有着眼当前的缓解对策,更要有着眼长远的根本举措。
  
  一是把利益博弈纳入法治轨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行环境综合执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利益日趋多元化的今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当一方要安静的权利,另一方要自由时,相关部门应把利益博弈纳入法治轨道,建立起对话机制,而不能仅仅依赖调解机制和应急式的事后救济。这需要城市管理者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下功夫,弥补相关的规则缺失和监管漏洞。一旦有噪声扰民事件发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对不作为的监管者问责。
  
  二是城管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在公共区域制造噪声影响到其他人的扰民行为,政府需要介入加以整治,城管应充分发挥作用。禁止商业促销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音响器材,勒令制造噪声的酒吧补偿、赔偿受噪声侵害的居民,多元解决民商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早在1933年,现代建筑会议就通过城市规划大纲《雅典宪章》提出,对于从事城市规划的工作者来说,人的需要和以人为出发点的价值衡量,是一切建设工作成功的关键。在城市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现代建筑应遵守《雅典宪章》,多留下休闲活动空间,在交通要道和临街的居民区之间设置隔音带,在健身活动场所周边多建绿化带以降低噪声,并对附近的住宅楼加装防噪声玻璃墙。
  
  四是实行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城镇化规划时要科学布局,遏制短命建筑,合理布局地下管网,坚决杜绝在水泥路上开膛破肚。社区居委会、公园管委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行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促进社区邻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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