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诉讼亮剑治污检察院强势介入补齐短板
- 2015/6/29 1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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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老崔
-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保公益组织环保公益诉讼
环保公益诉讼亮剑治污 检察院强势介入补齐短板
消息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试点地区拟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试点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草案说明时指出。
今年1月6日,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因此,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近半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没有像期待的那样呈暴发性增长。从2007年起就关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林燕梅,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合作多年。在她看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成熟,还要再等几年。
众所周知的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民众在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都遭受了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监管漏洞,也与民众问责与诉讼制度不完善相关。因为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其他原因,一些企业与机构的行为平日里缺乏硬约束。在试点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评估与总结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优缺点,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其可操作性。须知,如果检方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地方的企业与机构,但在现行行政框架之下,地方政府是首长负责制,检方如何突破这些来自地方的阻力,以保障合法权益为主要向度,依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并且,这可能需要决策者们从更高的制度层面去解决问题。
河流死鱼、庄稼绝收,葡萄减产、身体疾病……在诉讼中,这些后果是否与企业排污有直接因果关系,需要证据来证明。网友@人民大字报批随县石材污染认为,“环境诉讼难,难在鉴定。”而对于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搜集证据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从目前的网友反馈来看,尽管仍有困难,公众仍然期待环保公益组织以“井喷”之势加入到环保公益诉讼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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