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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所在地
负责人: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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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一体化污水提升设备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 表 1 第 16-22 项,表 2 第 15-21 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Á、总Â在衰变池出口
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
测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
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 6.1.3.3 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
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 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
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5 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10人、或丙类
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20 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 2 次,COD 和 SS 每周监测 1 次,其他污染物
每季度监测不少于 1 次。
绥化一体化污水提升设备
6.3 污泥取样与监测
6.3.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 1kg。清掏前监测。
6.3.2 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和附录 E。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
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